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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简易计税方法,现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款方?

办件标题 我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简易计税方法,现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款方?

内容

我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简易计税方法,现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款方?

办件编号 LYHF20220615 提交时间 2022-06-1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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