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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2-07-08 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三)的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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