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停业大修理期间的土地和房产税免征问题
日期:2019-11-01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现在是停业大修理期间,这个期间的土地和房产税可以免征吗?具体情况:我们单位是新接手一个暂停生产了5年的企业,接手之后一直在大修,未正式投产,现在仍然是修理期,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和房产税,如果可以,我们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去哪办理,谢谢,为盼!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00号)规定:“ 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大修理房屋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房屋大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