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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取得滴滴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没有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况,如何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滴滴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没有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况,如何确定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一)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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