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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解读车辆购置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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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解读车辆购置税新政

日期:2019-07-0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新政已成为每一位购车人关注的热点。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过渡期纳税义务时间的界定、免减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实现无纸化办税等情况都有什么变化?在此,辽宁省税务局为您一一解读。

  1.问:《车购税法》调整了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车购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2019年7月1日后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车购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论是否上道路行驶,都需要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

  2.问:旧《条例》和《车购税法》过渡期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规定的车辆,仍然需要申报纳税。

  根据《车购税法》和财税公告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确定依据,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的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没有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3.问:新能源车免税和挂车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车购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是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购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4.问:对于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是否需要申报纳税补税?

  答:《车购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财税公告第七条明确,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5.问:《车购税法》中是否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

  答:现行规定中,对于纳税人申报购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直接按照购车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乘以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

  《车购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财税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但是《车购税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6.问:2019年7月1日后,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否被取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2019年18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目前使用的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查询车辆完税情况,还可以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同时纳税人申报缴税后,税务机关仍然会为纳税人出具纸质缴税凭证,注明申报车辆、发票信息以及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7.问: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后,是否可以低开发票?

  答:《车购税法》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再以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比对二者孰高来核定应纳税额,以有效价格凭证价格确定应纳税额,并不意味着可以低开发票,进行不实申报。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取消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机制将成为开展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相关信息系统按周自动采集每个车型的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于被判断为车辆购置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车辆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购税多税种联动评估检查,通过车辆生产、出厂、流通、终端销售等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购税的协同管理,从而实现相关税种的税源管控,有效防止车辆经销企业虚假发票、低开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对查实低开发票的车辆经销企业,纳入税收信用范围,严格按照黑名单制度规定,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8.问:纳税人如何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答:实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无纸化后,纳税人如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为其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由纳税人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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