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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丢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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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丢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日期:2019-07-03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请问丢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第五条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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