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辽宁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房租维修基金是否计入房屋原值

留言时间:2021-08-2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