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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回迁房,回迁置换,货币补偿未办理房产继承

关于回迁房,回迁置换,货币补偿未办理房产继承

留言时间:2021-08-19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第一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是以谁的名义去缴纳契税

第二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回迁置换商品房屋子女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契税可以享受《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回迁安置的优惠政策吗

第三个问题,回迁置换商品房屋的记税依据是按照开发商出具发票作为最终的记税依据吗,如果是按照这个作为依据,为什么不按照动迁办给我的合理增平价格优惠作为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计算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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