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契税
日期:2019-10-24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由政府“划拨”土地建设公租房,应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缴纳了整个项目的土地整理费。后与国土资源与房屋局签署了公租房项目“配建公建“的”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了转让净地的价格。工程完工,财务结转开发成本时,将前期土地整理费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一部分入公建建造成本。请问,公建契税缴纳的基础是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价格还是合同价格加上财务分摊的前期土地整理费合计金额?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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