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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写字楼里安装的防盗监控系统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办件标题 请问:写字楼里安装的防盗监控系统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内容

请问:写字楼里安装的防盗监控系统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办件编号 LYHF20210909 提交时间 2021-09-0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防盗监控系统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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