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并涉税问题

辽宁省税务局: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并涉税问题

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并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并,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转移到有限公司名下,交什么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如何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的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 2020 297)的规定:“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及征免政策均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