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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补开发票?

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补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9-18 12: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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