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房开企业预售未完产品,申报预缴所得税时,相关税金的填例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6
问:房开企业预售未完产品,按月或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时,相关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因按会计准则暂没有进入当期会计损益,在申报预缴当期所得税时应如何填例档期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谢谢!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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