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辽宁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1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如我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未税),其中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80万未开具发票,请问我在办理2月份办理纳税申报,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免税行次时,销售额栏次应该如何填写,是填写价税合计金额,还是未税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二)各列说明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您的情况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销售额就是不含税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