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如何计算扣除?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20-01-02
答: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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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