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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误缴税款退税依据

09-29 我要评论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误缴税款退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场所)导致实缴代扣代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如何申请退税?适用于哪条法律规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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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3.25.1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描述】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4 份;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 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 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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