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存在不是本单位员工报销的差旅费,问题1. 对应的旅客运输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问题2. 相关差旅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员工的具体情况是:与集团内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实际负责的工作是本企业的相关工作,在费用报销时,系统中,我们有一个跨部门授权报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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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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