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购买方怎么认证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更新《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附件: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方便网上办税,根据近期政策变化和电子税务局功能调整,现将我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重新调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事项名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明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