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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青政办[1997]148号!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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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青政办[1997]148号

第三条 房产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共有的,其推定的代表人或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经租的房产,房产管理部门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房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应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之间互相交换房产使用,如果产权不变,则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七条 税率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二、从租征税的房产,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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