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软件,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著作权不打算转让给客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
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 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 6%缴纳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属于技术开发享受增值税免税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鉴于技术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的范畴,而软件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服务”的范畴,因此,纳税人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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