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代扣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收到了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一张,代开时已在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了0.4%的个人所得税,且发票备注栏内并没有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字样,请问我公司是否还需要按劳务所得扣缴个税,如果需要扣缴的话那么适用什么税率?希望给予一个准确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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