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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09-29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要评论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6-08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农业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在某某镇某某村(不属于工矿区),在注册地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建房约500平米做办公用,请问,我公司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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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纳税人根据下列文件征税范围判断是否包含在内,如不包含在征税范围内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设在农村牧区的乡村企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注: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国家税务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三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青政办[1997]148号

凡在开征地区的各类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不包括设在农村牧区的乡村企业),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自有自用的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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