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18问)及修订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来源:青海省税务局
日期:2019.5.17
税乎网注:以下问答来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及相关政策汇编问答”文件,为税乎网手工输入,不能确保完全正确,请一切以附件中的PDF文件为准。
1、 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背景是什么?
答: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 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 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7 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2018年9月2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 税前摊销。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留存备查资料包含: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3、哪些行业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采取类似“负面清单”的形式确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具体来讲,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 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行业。
4、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 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举例来讲,甲汽车制造企业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10*60%=6)。2018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 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 (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伊75%=15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 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换言之,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7、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前需到科技部门鉴定才可享受优 惠吗?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
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 点项目,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 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税务部门不需要纳税人进行第三方鉴定或 以第三方鉴定的研发费用为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扣除依据。
8、 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 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 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9、 研发失败了,但是研发费用已经发生了,能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 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取得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11、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物品的处置收入,是 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支出?
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在当期取得研发过程中 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不足扣减的袁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2、 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 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 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 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 委托境外个人或企业如何加计扣除?
答:财税也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且上述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受托研发方类型 | 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 加计扣除方 | 加计扣除限额 |
境内机构 | √ | 委托方 |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 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
境内个人 | √ | 委托方 | |
境外机构 | √ | 委托方 |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境外个人 | × | × | 不得加计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可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限额的基数是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境内实际发生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又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另一部分为委托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研发费,需要分步计算之。
14、 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在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下,该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其折旧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5、 取得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了有75%加计扣除比例优惠,还有单独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76号文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16、 甲企业在2016年度对某一新药进行研究,当年发生的研发 费用为750万元,该企业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 策,请问2018年度能否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进行追溯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 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因此,甲企业2016年发生研发费用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 缴时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7、 亏损企业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 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加大当年度亏损。 另外,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 年。
18、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研发费辅助账,企业从未做过怎 么办?
答:研发费辅助明细账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附件,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都会影响高企申报。建议企业日常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