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纳税人放弃减免税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来源:青海省税务局
一、事项描述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再申请免税。
●县级业务
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三、办理条件
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的涉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
五、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书面声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身份证明。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的规定,携带加盖公章的相关表单。
2.报送资料中如未单独注明所需资料份数的,均只需报送1份。
3.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税务事项相关表单可以点击 表证下载 查看。
六、结果送达
现场办理:当场送达
七、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八、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户外公布的办公时间。
九、咨询电话
0971-12366
十、收费标准
该项业务不收费。
十一、办理流程
十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