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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以前年度税收优惠未享受可否申请退税及小微企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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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以前年度税收优惠未享受可否申请退税及小微企业问题

日期:2019.7.15

来源:青海省税务局

        1、我司是2016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优惠政策文件5年内减免房产税。但16和17年都全额缴纳房产税,问2019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呢?    

        答: 政策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由纳税人依申请享受,若纳税人未申请,视同放弃享受。

        2、我公司是一家连锁药店,属于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申报2019年二季度所得税时,各项指标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网报系统强制定为非小微企业,询问主管税务机关,回答是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解决跨地区财政收入的分配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配税款,不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计算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总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由总机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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