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10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3100757406635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开税稽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2018年11月4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律师、法律顾问费”106,000.00元,后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邮政代开点代开)三张,发票开票人、纳税人、收款人均为你公司职工张某,该金额106,000.00元为给张某发放的年度奖金。2018年11月6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拓展业务工作杂费”19,980.00元、“管理费用--交易服务费”80,000.00元、“管理费用--广告费”60,000.00元、“管理费用--汽车杂费”31,780.00元,后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两张(邮政代开点代开),金额140,000.00元,发票开票人、纳税人、收款人均为你公司职工桑某某;另附青海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金额51,760.00元,收款人均为你公司职工桑某某,该金额191,760.00元为给桑某某发放的年度奖金。2018年11月2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拓展业务工作杂费”43,409.00元、“管理费用--汽车杂费”50,000.00元、“管理费用--律师、法律顾问费”45,437.00元,后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邮政代开点代开)三张,发票开票人、纳税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何某,该金额133,409.00元为给你公司职工张某某发放的年度奖金。
(二)2018年5月14号凭证给职工张某某、桑某某、安某某发放提成工资74,458.93元,6月23号凭证给职工张某某、桑某某发放提成工资34,626.93元,7月3号凭证给职工张某某、桑某某、安某某发放提成工资17,120.00元,均采取一人提成工资分散给多人发放的手段,少代扣代缴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计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7,208.75元。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如实代扣代缴的本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97,208.7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8,604.38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如实代扣代缴的本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97,208.7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8,604.3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