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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玉树***教育培训中心-违反税收管理

玉树***教育培训中心-违反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10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玉树***教育培训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A758JLR4M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税一稽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树***教育培训中心-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自2018年3月12日成立起一直未设置账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财务核算,其性质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二)经对你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开户账号明细查询,2019年1月18日收取学费80,000.00元。该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销售收入均为零。上述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行为。 (三)你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申领增值税发票,在其收取培训费时,向付款方只开具自制“玉树智者联盟教育培训中心收款收据”,且该收据保管不全,只留存部分存根。经统计,2019年留存43份,金额44,500.00元,2020年留存4份,金额3,900.00元。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拟处以700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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