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用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自用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发票开具的问题。
一、背景:
我司为住宿业一般纳税人,有一批自用的固定资产(办公电脑),2018年外购的,增值税进项已抵扣,现因闲置预对外销售,但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无此范围(住宿餐饮业)。
二、 问题:
1、我司固定资产销售能否开具电脑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可以,是否需要先办理营业执照的范围变更后才可以在金税盘系统开具16%的电脑销售专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发票开具指南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按照您所述,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如不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可以直接开具发票,如经常发生,建议变更营业执照范围。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开具发票时可在税控设备中手动选择对应的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