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陕西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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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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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西藏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西藏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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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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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云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云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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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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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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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贵州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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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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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贵州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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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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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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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请参阅以下文件结合您的业务实际,具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四川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四川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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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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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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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6日
海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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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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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海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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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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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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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A投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其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分回的B服务合伙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湖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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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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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河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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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河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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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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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A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A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厦门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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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安徽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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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浙江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浙江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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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黑龙江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黑龙江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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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
吉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吉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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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大连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大连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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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辽宁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辽宁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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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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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参考以上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山西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河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