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陕西  >  陕西省税务局:收地铁公司补偿款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陕西省税务局:收地铁公司补偿款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收地铁公司补偿款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1-20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西安修地铁,占用我公司的地下管网及地面废水池子等,我们需要改线、改道处理一下,对此地铁公司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款,我公司应按照什么项目纳税开具发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2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收到政府部门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政府在征用土地及相关物产时,应依法给予补偿。

  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一条第 37 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规定,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收到非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租金,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和税务总局的政策答疑通报,纳税人收到其他单位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租用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

   如果只是因为对方修地铁过程中破坏了贵单位的财产,依照民事赔偿有关规定给予的民事赔偿,则不属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