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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红字发票原票是否必须退回销货方

09-29 我要评论

红字发票原票是否必须退回销货方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8年12月收到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收到发票后我公司已经入账,但并未认证;于2019年4月发现该发票开具错误,无法认证,该票据销货方同期开具了红字发票。要求我司将2018年12月的原票原件退回换取2019年4月的红字发票,如不退回原蓝字发票原件,无法提供给我们对应的红字发票,但我司已将原票入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财务报表,如原票退回将导致我公司2018年财务数据无对应原始凭证,使得财务数据异常。我想咨询税务机关,原蓝字发票我司是否必须退回给销货方呢?如须退回,我司2018年的应已什么票据入账?如不须退回,我们有何途径可以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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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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