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跟一个公司合作,提供网诺咨询服务,个人是可以去税局代开普票吗,增值税税率1%吗?是要交增值税、附加税、还有个税吗?是怎么计算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开具原则为据实开具,如实际发生了该业务,则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上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