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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西安市医保发〔2019〕16号!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九期)

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九期)

日期:2020-04-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1、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不用申报。

2、企业可以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免征政策,但2月已申报未缴费应如何处理?需要作废申报吗?在电子税务局还是大厅作废?

  答:需要作废,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应缴额申报缴费。如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可在电子税务局作废,在大厅申报需到大厅作废。

3、西安市生育保险费率是否2019年5月1日起由0.5%上调为1%?西安市生育保险全额财政和企业职工最新的费率各是多少?

答:是的,根据西安市医保发〔2019〕16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西安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5%提高至1%。

根据西安市医保发〔2019〕6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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