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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个人的挖掘机转让

09-29 财产转让所得 我要评论

个人的挖掘机转让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的挖掘机转让,原始发票丢失,现在转让,个税按照财产转让缴纳,怎么减原始价,核定原始价格,找哪里核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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