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商用电器批发零售及安装、维修、配送服务。现在有一笔临时业务,内用;《品牌推广服务费,促销服务费》请问我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带来税收风险?
"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如您发生了相关的业务即可开具相应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