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03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2019年申报了三个专项附加扣除,两个赡养老人,均为平分,合计应为2000每月,还有一个首套住房贷款,合计应为1000每月。
我在app看到了三个附加扣除项,但全年扣除总额只有24000?哪里有问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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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如果您赡养两位年满60周岁老人,若为独生子女,按2000元定额扣除,若为非独生子女,由您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为非独生子女,所以您每月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2000元。由于您还有每月1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您2019年全年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不得超过2400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