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问题
日期:2019.7.30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是一名外科医生,每个月会有几次被请到其他医院帮别人做手术,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二点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请问:我个人所取得的手术费是否应按照项规定按照经营所得向医院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