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0:49 访问次数: 59 来源: 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西安***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1***A6TW39B4E)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通知书》(西咸税稽检通一〔2021〕1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长路西咸新区创新大厦七楼
电话:33186856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西咸税稽检通一〔2021〕15号
西安***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105MA6TW39B4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闫向莉、张力等人,自2021年6月2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陕西金琦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100MA6TJW7L12)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西咸税稽处〔2021〕3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长路西咸新区创新大厦七楼
电话:33186856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西咸税稽处〔2021〕33号
陕西金琦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100MA6TJW7L12)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9日接受的发票代码为1100182130 ,号码为 21073878- 21073899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已经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不再进行纳税申报。经调取该公司银行账户,你单位在其登记银行只开立了账户并未发生账务性交易。综合其发票情况、资金流转情况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判定你单位与上述北京英华爱福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不真实,你单位接受了北京英华爱福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2139547.34元,税额342327.66元,价税合计2481875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接受的已证实虚开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39547.34元,税额342327.66元,价税合计2481875元,已认证并抵扣增值税。属于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2018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342327.66元应在当月转出,当月应补缴增值税342327.6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342327.6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规定,将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办。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西安群度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105MA6TW3D69F)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西咸税稽处〔2021〕3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长路西咸新区创新大厦七楼
电话:33186856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西咸税稽处〔2021〕35号
西安***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105***3D69F)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至2021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7月,沈阳盈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给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2100163130发票号码为03377036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查系统内收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的《协查函》(沈税三稽协〔2019〕 120号)证实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97307.55元,税额16542.29元。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对接受的这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2017年9月,嘉兴杰炳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给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300171130发票号码为25538140- 25538149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对接受的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根据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嘉善县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945191.2元,税额160682.51元。
经检查,西安***物资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已经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不再进行纳税申报;经调取该公司银行流水账单,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沈阳盈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嘉兴杰炳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交易信息及运输业务,其交易不真实。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第一条第二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二、交易真实性判定:(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判定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沈阳盈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嘉兴杰炳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不真实,系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公司2017年7月、2017年9月虚抵的增值税进项税应在当月转出,合计应补缴的增值税17722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拟将西安***物资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办。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