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在建工程增值税销售额
留言时间:2021-09-18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转让未完工在建工程(已办理项目立项,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是否可以按转让全部价款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