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少于增值税收入时,必须按照增值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0-2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企业于2018年底签订合同,按甲方要求于12月开具合同全额的发票,合同规定成果完结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该企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于2019年确认此合同的全额收入。该做法是否复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
该企业是否必须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5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建议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