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发票
留言时间:2021-10-2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使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如果是个人向企业出租房屋,则需要出租方个人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