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
留言时间:2021-11-02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你好,我在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的流感疫苗,开具“陕西省医疗门诊费用票据”,并印制公章“财政票据监制章-陕西省 财政部监制“,公司支持流感疫苗员工自行接种提供发票报销,请问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国家认可的报销凭证?可以理解为有效发票吗?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是违规或不符的票据拒绝公司销流吗?谢谢
附件
1101_12.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取得的财政票据,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