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如何解读"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回复日期:2019-12-04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这句话怎么解读??比如: 个人购买一件名人书法字画,暂且我们理解为,他把字画放在家里用于装饰,五年后市场价格上升,他把这幅字画以当初购买价格的3倍出售。此种情况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吗?(实际上,他购买字画是用来收藏的)。目前拍卖行业所拍卖的物品,大多数都是个人用于收藏,事后再出售。尤其国内富豪等大佬们手中不乏贵重物品。 甚至一件物品就上千万。如果套用上述规定肯定不合适。我认为国家应该对: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进行定义、解读。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物品”并未对书画等做区分,上述行为,如果满足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