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租赁养猪场地需缴纳什么税费
回复日期:2019-11-1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公司加农户委托加工养殖企业,计划租赁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针对该租赁业务,承租方、出租方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各地税务局办事大厅咨询结果不一样,请给与解答。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若租赁个人的场地,出租方需要缴纳: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水利建设基金: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8、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单位税额乘以出租面积计算缴纳;
9、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54号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若企业租赁场地,出租方需要缴纳: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一般纳税人以租金收入的9%计算缴纳。(其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7、水利建设基金: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8、印花税:企业出租场地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9、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单位税额乘以出租面积计算缴纳。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 .若租赁场地,承租方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