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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招标代理机构专家费支出

09-29 我要评论

陕西省税务局:招标代理机构专家费支出

回复日期:2019-11-0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每人400元,没有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由专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由于评审费用为400元,所以增值税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文件中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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