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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为“管理员”吗

发票开票人

留言时间:2022-06-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发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为“管理员”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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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应将项目填写齐全,开票人、收款人以及复核人项目内容应真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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