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胡丽霞)
发布时间:2022-06-07 09:29: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2年第126号)
胡丽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2〕7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2〕74号
胡丽霞(纳税人识别号:440682XXXXXXXX4342):
经我局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XXXXXXXX)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发现,2012年1月18日、2月10日,温志东与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房产”)签订2份《购买房产意向书》,约定温志东向泰安房产购买泰安大厦501号至1901号、111号、112号等共17套房产,总价款为56394900.00元。温志东在《购买房产意向书》中要求将泰安大厦601号、701号、801号、901号房产产权办理至你名下。你于2012年5月与泰安房产签订了上述4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套合同交易价为1500000.00元,4套交易价合计6000000.00元;同时签订1份《补充协议书》,约定你向泰安房产支付4套房产的装修补偿款8400000.00元。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64号]的判决,泰安大厦601号、701号、801号、901号房产每套房款为3600000.00元,你于2012年5月28日申报上述4套房产的契税,每套申报计税金额1500000.00元,4套房产合计少申报契税计税金额8400000.00元,造成少缴契税25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向泰安房产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桂大道中2号泰安大厦的4套房产,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契税,构成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顺税处〔2018〕33号),泰安房产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购买房产意向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你办理房产交易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结果,温志东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鉴于你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是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超过10%,对你少缴契税252000.00元的偷税行为,处以0.6倍的罚款1512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12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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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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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