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PPR4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R4
法定代表人: 蔡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83********485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稽 罚 〔2022〕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的销售明细账及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反映,你单位2021年向美达等客户销售玩具配件、塑料制品合计金额468,532.00元,2022年1-3月向植波等客户销售玩具配件、塑料制品合计金额591,751.00元,销售金额合计1,060,283.00元。以上货物均按客户要求,由你单位送至客户指定的货场或货仓,所有货款都是通过现金支付。由于客户没有开票需求,上述销售业务你单位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你单位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退税金额115,501.01元。 综上,你单位通过利用现金收款,隐匿2021年销售收入468,532.00元、2022年1至3月销售收入591,751.00元,合计1,060,283.00元,折合不含税销售额938,303.54元,减少销项税额121,979.45元,经将前述销项税额还原至税款所属期进行计算,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税款36,221.51元;所属期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应为29,743.07元,而你单位申请留抵退税金额115,501.01元,造成骗取留抵退税85,757.94元。实际少缴增值税121,979.45元(36,221.51+85,757.94=121,979.45),城市维护建设税2,535.52元,合计124,514.97元(121,979.45 +2,535.52=124,514.97)。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24,514.97元,造成骗取留抵退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实际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24,514.97元(121,979.45+2,535.52=124,514.97)。
罚款金额(万元): 12.45149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地方编码: 4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