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饶平县***加油城(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16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3***216
法定代表人: 叶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50127********05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潮税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存在隐匿零星加油收入行为,你单位以现金方式收取零星加油销售收入合计1155532.00元(含税)未入账,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具体为:(1)2020年3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41986.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37155.75元[41986.00÷(1+13%)]。2020年6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20385.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8039.82元[20385.00÷(1+13%)]。2020年9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58710.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51955.75元[58710.00÷(1+13%)]。2020年12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7597.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6723.01元[7597.00÷(1+13%)]。(2)2021年1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22936.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20297.35元[22936.00÷(1+13%)]。2021年2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25740.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22778.76元[25740.00÷(1+13%)]。2021年3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87874.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77764.60元[87874.00÷(1+13%)]。2021年4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133420.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18070.80元[133420.00÷(1+13%)]。2021年5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146153.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29338.94元[146153.00÷(1+13%)]。2021年6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289267.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255988.50元[289267.00÷(1+13%)]。2021年7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124569.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10238.05元[124569.00÷(1+13%)]。2021年8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104849.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92786.73元[104849.00÷(1+13%)]。2021年9月份,你单位向顾客加油,以现金收据收取加油款92046.00元(含税),换算不含税收入为81456.64元[92046.00÷(1+13%)]。上述销售货款合计1155532元(含税),全部以现金收款方式收取,均没有入账核算,也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导致2020、2021年月分别少计应税销售收入113874.33元(不含税)和908720.35元(不含税)。相关成本、费用已全部在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二)你单位经营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2020、2021年均已申报1800平方米,差额320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为:你单位经营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权属系饶平县黄冈镇碧冈村农民集体所有,该宗地由碧冈村出租给该油城使用。你单位2020、2021年已申报1800平方米,差额320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第四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3条、第4条、第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至五条的规定,你单位2020、2021年度在账簿中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理如下: 1.追缴2020年度增值税14803.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0.18元,教育费附加444.11元,地方教育附加296.0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800.00元(3200×4)。根据该油城《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追缴法定代表人叶植建、合伙人黄勇和合伙人陈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合计9959.39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叶植建3734.78元,合伙人黄勇3112.31元,合伙人陈云3112.31元。 2.追缴2021年度增值税118133.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06.68元,教育费附加3544.01元,地方教育附加2362.6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800.00元(3200×4)。根据该油城《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追缴法定代表人叶植建、合伙人黄勇和合伙人陈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合计181647.00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叶植建74492.62元,合伙人黄勇53577.19元,合伙人陈云535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少缴各项税款50%的罚款178395.3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83953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100MB2D03557A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100MB2D03557A
地方编码: 4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