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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XRXD8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RXD8

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2********382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1.阳江铭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旺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当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虚大,从而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 (1)经查,铭旺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2年3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90727.62元退税申请,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阳西县支库转账90727.62元留抵退税。 (2)经查,铭旺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与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出租挖掘机合同,出租挖掘机3台共168台班,租赁地点为阳江海陵岛,合同造价共406200.00元(含税)。上述业务已于2022年3月28日结算,并签订了《租赁对数确认表》。铭旺公司取得该项收入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铭旺公司2022年3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90727.62元,铭旺公司取得上述收入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应调增铭旺公司2022年3月所属时期增值税销售额359469.03元,调增销项税额46730.97元,调减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46730.97元,调整后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43996.65元。铭旺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46730.9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铭旺公司财务负责人巫晓龙《询问笔录》、会计张嘉琦的《询问笔录》、铭旺公司提供与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复函,证明铭旺公司存在租赁挖掘机的事实。 (2)检查组从金三系统打印的申报表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清册、铭旺公司提供与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租赁对数确认表》复印件和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复函,证明铭旺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事实。 (3)由铭旺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铭旺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铭旺公司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事实予以确认。 (4)由铭旺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证明铭旺公司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2.铭旺公司2020年度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 经查,铭旺公司在2020年10月期间,从深圳市信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入脚手架,取得深圳市信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均是4403201130,发票号码分别是22963043—22963047、04951274—04951275),不含税金额共641592.91元,税额共83407.09元,价税合计725000.00元。铭旺公司已将租入脚手架641592.91元记入当年度主营业务成本。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民治税务所认定,铭旺公司从深圳市信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异常增值税抵扣税凭据。 检查组于2022年6月9日向铭旺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阳税稽 税通〔2022〕37号),要求铭旺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脚手架租赁费发票的相关资料。 铭旺公司于2022年6月9日作出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的相关资料的书面回复。 综上所述,铭旺公司取得上述深圳市信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异常增值税抵扣税凭据,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铭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铭旺公司租入脚手架641592.91元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1592.9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阳西县税务局复函,证明铭旺公司取得深圳市信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异常增值税抵扣税凭据,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由铭旺公司提供的2020年“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制件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制件,铭旺公司会计张嘉琦的《询问笔录》,证明铭旺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实。 (3)由检查组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企业回复的情况说明,证明铭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4)由铭旺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了铭旺公司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 (5)由铭旺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证明铭旺公司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3.铭旺公司2021年度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况 经查,铭旺公司2021年度购进机械设备在2021年12月第00021号记账凭证记录,购进机械设备记入其他业务成本1469026.55元,在2021年其他业务成本明细账12月列支购进挖掘机1469026.55元。由于业主手续原因,暂缓开工时间,铭旺公司所以没有按计划购买全部机械,只在2021年12月购买了三台机械,不含税价为216814.16元,含税价245000.00元。其余已入成本的1252212.39元交易未达成。 经查,铭旺公司于2021年12月与开平市明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3份《产品买卖合同》,共购买装载机3台,价税合计金额245000.00元。开平市明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配送装载机1台给铭旺公司,金额75000.00元,铭旺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完成1台装载机验收。开平市明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配送2台装载机给铭旺公司,金额共170000.00元,铭旺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2台装载机验收。 铭旺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取得开平市明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214130,发票号码为52539558,发票不含税金额为66371.68元,货物、劳务名称为*建筑工程机械*装载机,发票税额为8628.32元,价税合计为75000.00元。于2022年4月7日取得开平市明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214130,发票号码为52539562—52539563,货物、劳务名称为*建筑工程机械*装载机,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50442.48元,发票税额为19557.52元,价税合计为17000.00元。3份发票不含税金额共216814.16元,价税合计245000.00元。 综上所述,铭旺公司在2021年12月购进机械设备,记入其他业务成本1469026.55元,只购买装载机3台共216814.16元,铭旺公司2021年度在帐簿上多列支出1252212.39元,应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52212.3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铭旺公司提供的2021年“其他业务成本”、“应付账款”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制件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制件,铭旺公司会计张嘉琦的《询问笔录》,证明铭旺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事实。 (2)由检查组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企业回复的情况说明,证明铭旺公司存在交易未达成的事实。 (3)由铭旺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了铭旺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4)由铭旺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证明铭旺公司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处罚依据: 铭旺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和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十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铭旺公司2022年3月份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59469.03元,少申报销项税额46730.97元,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46730.97元,追缴铭旺公司2022年3月增值税留抵退税46730.97元(附计算过程:359469.03×13%=46730.97)。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项、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铭旺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及少申报销项税额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46730.97元,对铭旺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的税款及骗取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处少缴税款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1倍的罚款共114363.87元(附计算过程:(46730.97+63797.16+3835.74)×100%=114363.87)。

罚款金额(万元): 11.43638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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